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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2023〕12号)

作者:唐河县人民政府 编审:唐河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06-16 08:37:00 来源:唐河县人民政府

   人:刘某某

   人:唐河县某购物中心

被申请人: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吉法,任局长  

申请人因对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立案的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立案的回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221日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购买小宇宙 草莓 白巧克力味 气泡水480ml饮料条形码生产日期为20225月5日,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限为2023年2月4日。申请人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后申请人于当日晚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运用法律错误、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221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第三人的举报单接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所举报的饮料。经执法人员询问得知,2023年2月21日,一名年轻女士在购物时不断翻看商品,并用手机拍照,引起店内员工注意,该年轻女士走后,员工发现该批次饮料已经超过保质期。该店店长得知后即在店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将剩余饮料下架销毁。经调查取证,申请人的举报基本属实,但第三人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商品来源合法,案涉金额小,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无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南阳市市场监督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另通过调取第三人店内监控发现,2023年2月21日在店内购物的女士约30岁左右,与申请人刘某某不是同一人。经查询河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得知,刘某某在该平台举报已打83次,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而且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申请人要求给予举报奖励的诉求于法无据。

本机关查明: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第三人的举报单并依法受理。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2月21日在第三人处购买的小宇宙 草莓 白巧克力味 气泡水480ml饮料超过保质期限,要求被申请人及时立案查处并在结案后书面告知申请举报奖励情况。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发现涉案饮料超保质期17天,现场调查时第三人已经发布召回公告,并下架销毁了超过保质期的饮料。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对现场进行了调查,鉴于第三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从行政处罚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量,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2月27日签批完成《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形成不予立案决定后,应当自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决定结果,属程序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定: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16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2023〕12号)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23061608370065 文       号 唐政复决〔2023〕12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16 08:37: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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