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审计监督权滥用,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规定,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服审计决定的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1.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或南阳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请唐河县人民政府裁决,唐河县人民 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3.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唐河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日内向唐河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唐河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唐河县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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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2083009442368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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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8-30 09:44:23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