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过错行为,以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的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电话:0377-68936086
(二)投诉举报邮箱:thxsjj666[at]163.com
(三)投诉举报来信地址:唐河县审计局法规股 (人民路南段 邮编:473400)
第三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涉及本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的投诉、举报;
(二)调查本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政过错行为或其他过错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三)承办上级机关批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并负责督办、反馈办理结果;
(四)综合分析投诉、举报,对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
(五)负责投诉、举报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并协助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评估考核。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内容包括:举报、投诉人姓名(要求对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的时间,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
(二)呈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在当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批。
(三)立案和移送。根据领导批示,对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立即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在5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调查。对本局立案的投诉、举报事项,由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应在2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特殊、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
(五)处理。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反馈。投诉、举报人署实名的,应将查办结果在查结后7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他需要告知的,采取相应方式公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应书面及时报告。
(七)存档。投诉、举报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查办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投诉材料,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查办工作的人员,与某件举报、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办理该举报、投诉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责任追究: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查办工作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工作职责,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致使重复投诉、举报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警告、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条 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作为对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评估、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唐河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唐河县审计局
2022年6月29日
主题词:唐河县审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2083009430165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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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8-30 09:43:01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