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牛某
被申请人:唐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唐自然罚决字〔202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唐自然罚决字〔202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程序违法,没有听证。土地利用符合土地规划,并向黑龙镇政府缴纳过土地占用税,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下发停工通知。2.事实不清。申请人的驾校训练场实际土地为荒石坑平整后建的,不属于耕地。没有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1.经查,申请人的驾校训练场占地面积为2744.83平方米(耕地626.4平方米、建设用地27.13平方米、工矿用地2091.3平方米),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3.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所建养殖场的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停工通知”属文书打印笔误,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成立。因此,请求维持唐自然罚决字〔202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家的驾校训练场占地面积为2744.83平方米(耕地626.4平方米、建设用地27.13平方米、工矿用地2091.3平方米)。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认为属非法占用土地。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唐自然罚决字〔202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虽然有荒石坑承包合同,但没有提供合法的用地手续。因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唐自然罚决字〔202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20日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2022〕4号)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0092009130081 | 文 号 | 唐政复决〔20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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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09:13: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