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昝某
被申请人:唐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志,任局长
第三人:王某,韩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唐公(张)行罚决字〔2022〕2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第三人寻衅滋事在先。2022年10月18日因土地纠纷,第三人王某、韩某带家人到申请人家辱骂殴打申请人,致身体多处受伤。2.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受到第三人持续殴打中,为求自保,拿出锄头自卫,不存在主动伤害的故意,有现场视频画面为证。3.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被申请人称:1.案件事实。2022年10月18日王某、韩某及家人到申请人家理论耕地一事,在院内第三人王某、韩某殴打申请人,经劝阻停止,不存在第三人在申请人家门前叫骂等寻衅滋事情况,有监控视频、调查笔录证实。2.第三人与申请人在院内厮打被劝阻停止后,第三人离开申请人家且出门时有邻居到场,在申请人家门前,申请人追出拿锄头对第三人王某、韩某进行殴打。经现场劝阻,第三人未持续殴打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人对第三人实施殴打、伤害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适用正当防卫。3.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王某案发时年满六十周岁,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厮打,申请人及第三人均受伤。2022年10月24日,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22年1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唐河县公安局同意延期办案三十日。2022年12月2日,唐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申请人作出唐公(张)行罚决字〔2022〕2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唐河县公安局作出的唐公(张)行罚决字〔2022〕2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调取的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鉴定结论等足以形成证明链条;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唐河县公安局作出的唐公(张)行罚决字〔2022〕2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3日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2023〕4号)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3031309100047 | 文 号 | 唐政复决〔2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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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3-13 09:10: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