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
你于2023年3月13日向唐河县人民政府邮寄的不服被申请人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的复议申请收悉。
经审查,作为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其行使的是对药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受理举报,举报人对药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维护药品行业的安全,打击违法行为,对不特定公众利益予以保护,由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举报人因购买涉案药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3月15日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唐政复告〔2023〕1号)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3031509310030 | 文 号 | 唐政复告〔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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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3-15 09:31: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