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唐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志,任局长
第三人:訾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唐公(王)行罚决字〔2022〕1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国家赔偿。2.依法追究第三人寻衅滋事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1.第三人未按照调解协议到申请人家0.27亩耕地擅自收割小麦,第三人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2.申请人对第三人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3.对申请人的处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称:1.《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5月27日16时许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土地收麦发生纠纷,申请人在争夺镰刀过程中将第三人划伤,构成轻微伤,该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2.《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作出处罚时办案人员依法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进行了申辩,保障其相关权利。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考虑该案系民事纠纷引起,充分考虑了案件事实,作出了从轻处罚,不存在偏袒第三人情形。因此,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2022年5月27日第三人与申请人因0.27亩土地上收麦问题发生争执,第三人手部被申请人用镰刀划伤,经鉴定机构鉴定构为轻微伤。2022年6月26日,因疫情原因,唐河县公安局同意延期办案三十日。2022年8月18日,唐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第三人手部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处罚过程中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请求的其他事项可另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7日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2022〕6号)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2101709160062 | 文 号 | 唐政复决〔2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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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10-17 09:16: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