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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 编审: 时间:2024-05-16 00:00:00 来源: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宛办文〔2019〕9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唐河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唐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县级和乡镇(街道)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乡镇(街道)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撬动作用。调动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深化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统筹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深化“放管”改革,依法履行职责,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唐河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规划、政策性措施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县宏观经济措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街道)分配办法,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措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负责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财政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落实彩票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办法并监督管理。

(六)依法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七)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和县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办法。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措施,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四)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十五)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围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

(十六)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对乡镇(街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标准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

(十七)建立和完善全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的职责分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完相关进人手续后,登记《机构编制管理台账》。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录用、聘用(任)、调配等手续,凭《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办理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唐河县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第五条 唐河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县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综合科。分析预测全县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措施;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四)预算科(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提出财政措施、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县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县对乡镇(街道)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统计监测地方政府债务,开展债务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政策性措施和方案,指导全县债务风险化解和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日常管理;提出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审核意见;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五)预算绩效管理科。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协调县本级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提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负责对县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乡镇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乡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国库科。组织全县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负责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负责财政统发工资管理;负责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的日常监管;承担公务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七)行政事业科。承担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措施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八)政法科。承担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措施建议;拟订政法系统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全县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九)教育事业科。承担教育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措施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科技文化科。承担科技、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措施建议;按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完善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由唐河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管文化企业相关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措施建议;办理县本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性措施,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科。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 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措施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性措施等。

(十三)城市建设科。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措施建议,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四)农业农村一科。承担财政支持“三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措施建议;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扶贫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拟订全县乡镇财政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对农村基础建设、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农业农村二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涉农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落实上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管理和监督全县政府采购活动;受理县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八)税政与条法科(综合治税办公室)。按照授权提出税制改革、关税、进出口税收措施等建议方案;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研究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承担税收政策调查等工作;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拟订我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管理财政票据;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

(十九)企业科。承担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措施建议;拟订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服务业科。承担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措施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

(二十一)地方金融科。落实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普惠金融有关政策;落实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落实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有关政策;承担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拟订等有关工作。

(二十二)会计科。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全县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在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集中统一处置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县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有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全县清产核资工作。

(二十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科。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所监管企业出资人职责;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措施建议;拟订并牵头实施所监管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方案和国有资本出资企业的组建方案,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工资章程的审核工作;落实国有资本运作相关制度规范,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组织指导有关企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县财政局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承担指导乡镇(街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对外担保及发债方案;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和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探索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作分配总体水平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建立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完善职工福利保障体系。

第六条 唐河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29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股级领导职数 25 名(含总会计师 1 名)。

第七条 唐河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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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102309032974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5-16 00:00: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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