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卫字〔2023〕16号
唐河县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唐河县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省、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文件精神及工作需要,现将《唐河县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唐河县卫生健康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因地制宜,依法处置,建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防治结合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流行。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爆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伤害和矿难、塌方等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重大人员伤亡等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实施原则、组织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救援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充分做好人员、技术、消毒、防疫、医疗、急救药品、设备、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果断处置。
2、成立唐河县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分队(后附名单)。在县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120应急救护、临床治疗、疫区防疫、执法督察等工作。
组长:县卫健委主任担任。副组长:分管医疗、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纪检的副局长担任。成员:县卫健委办公室主任、人事股长、财务股长、应急办主任、防保股长、医政股长、中医股长、监察室主任、疾控中心、监督所、120急救中心及定点医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健委应急办,负责应急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120急救中心和相关医疗单位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救治等应急处理工作;向上级部门以及同级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发生、进展及转归情况,并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协调相关部门参与事件处理等。
3、各医疗卫生单位需成立相应应急组织,制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并有大规模扩散趋势。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发生等,并有扩散趋势。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
(1)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疑似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大规模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或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6)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未超过5例;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2)霍乱在一周内发病10-29例。
(3)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本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包括:
(1)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2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②发生10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③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④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⑤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
⑥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⑦发生1例及以上输入性疑似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⑧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死亡1例及以上。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爆发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10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②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③发生5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④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5)流行性乙型脑炎:一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疾继发感染病例。
(7)输血性乙肝、丙肝、AIDS等: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等。
(8)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我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
(9)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0)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发生全县或地市级重要集体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1)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2)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非职业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13)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14)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
(15)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放射线、化验室和医院、社区服务站、村卫生所等的院内感染暴发。
(1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暴发性疾病3例及以上。
(1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20急救中心、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各级医疗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卫健委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报告。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
120急救中心、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电话向卫健委应急办公室或卫健委办公室报告,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见附件)进行初报,同时赶赴事件发生现场,了解事件基本情况、核实发病人数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于初步调查核实后2小时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卫健委应急办公室或卫健委值班室。并根据事件的轻重级别,向相应级别的领导报告,应急办公室或值班室在接到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书面报告后,进行修订或完善,经指挥小组同意并在2小时内将符合报告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县政府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分工及相关要求
卫生监督所负责牵头进行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的执法调查处理和书面报告撰写;疾控中心负责牵头进行传染病疫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事件的疫情监测处理及书面报告的撰写。定点救治医疗医院(县医院、中医院)进行入院患者病情统计学书面报告撰写。上报单位参与应急网络直报、补充和修正。
(四)处理措施
应急处理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应急指挥小组根据需要,在全系统内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120救护转运、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3、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如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卫健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向政府提出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封闭被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的建议。
4、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相关医疗救治机构,按照诊治流程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在实施救治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检验等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应对及时,科学救治的原则,将病人分别转往指定收治医院进行诊疗。
(五)舆情处置
建立舆情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策略和措施。加强舆情宣传和教育,向公众传递正能量信息。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舆情处置团队,明确责任,快速响应网络上的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发布澄清声明,减少误导。同时向公众传递准确、及时的信息,增强普通群众的科学防范意识和信任感、安全感。对于容易引起社会群众恐慌的信息,提供权威的科学解释。对于公众关注度高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积极沟通和互动。在整个舆情应对过程中保持信息的开放和透明,及时准确地回应公众关切,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宣传,建立公众的信任,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舆情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舆情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终止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控制后,由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向卫健委应急办公室提出结束响应申请或建议,应急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组织突发事件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并经卫健委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后,终止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为:
1、传染病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污染源已完全被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其它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1周内,由卫健委应急办公室组织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120急救中心、定点救治医院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出具结案报告,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七、工作纪律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是我们医疗卫生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人人都有救护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或干涉公共卫生医疗救治防护工作。在医疗防护、救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不信谣,不传谣。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含物资、设备、药品、车辆等)。凡不按规定报告事件(公共卫生安全)情况,不按规定参加事件(公共卫生安全)抢救救护,不服从命令,抢救不力或推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干扰事件(公共卫生安全)抢救等现象的,将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抢救的有功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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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3031515230023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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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3-15 15:23: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