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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切实消除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有关情况的公告

作者:县城市管理局 编审:县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4-07-01 08:25:44 来源:县城市管理局

广大市民朋友:

       为减少燃气用户安全隐患,避免燃气用户安全事故发生,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燃气使用环境,现就加强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

       1.严禁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严禁使用长度超过2米的连接软管、老式燃气橡胶连接管;严禁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6.1.2规定: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7.3 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判废年限应为8年,使用人工煤气的判废年限提前为6年。燃气具发生燃烧工况严重恶化,燃烧、交换器严重烧毁或火焰外溢,检修后仍然漏气漏水或漏电的,也需要提前判废。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7规定: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3.严禁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4.不得使用气液双相瓶或使用报废、翻新、超期未检等不合格气瓶,不得使用无溯源码的气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 10.4.1规定:制造单位应在本企业建立的气瓶产品追溯信息网站上,公示每只出厂气瓶的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以及产权单位标志等)。

       5.不得购买使用“黑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人售卖的液化气);

       6.严禁在同一用气场所同时使用酒精、天然气、煤、柴等其他燃料;

       7.不得将液化气钢瓶及其他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8.提倡鼓励居民用户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器安装位置适当(距离地面约0.3米)。

       9.液化气钢瓶放置在橱柜内时,橱柜门需在下部设置通气孔;

       10.居住在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群房内的居民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1.不得擅自倾倒液化气残液、倒置或者横卧使用气瓶、加热气瓶或者用明火检漏。


主题词:关于切实消除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有关情况的公告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2024070108254447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7-01 08:25:4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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