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公布,其中不合格农产品涉及湖阳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唐河县湖阳镇丰阳购物中心销售的新鲜鸡蛋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查处情况:
本局2024年4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AC,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新鲜鸡蛋”共购进15盘450个,价款240元。该产品购进价格16元/盘,因超市搞促销,销售价格等同购进价格16元/盘,销售金额246.95元,获利6.95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当事人不具备检测新鲜鸡蛋兽药残留量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从产品外观亦无法鉴别所购进新鲜鸡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应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为限。”;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主题词: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4060508085486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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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08:08:54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