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公布,其中不合格农产品涉及马振抚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唐河县双河惠一特购物广场销售的精品香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查处情况:
本局2024年4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AC,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精品香蕉”共购进18Kg,价款90元,该产品购进价格5元/kg,销售价格4.61元/kg,销售金额82.98元,无获利,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但本案中当事人所采购香蕉从合法渠道购进,能够提供进货来源;其不具备检测香蕉农药残留量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从产品外观亦无法鉴别所购进香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可以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决定对当事单位免于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主题词: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4052808330266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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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5-28 08:33:02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