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2023〕1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66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宛城区、卧龙区、新野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桐柏县、镇平县、内乡县、淅川县、西峡县、南召县、邓州市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权行使范围
(一)乡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方面的38项行政处罚权;
3.交通运输方面的9项行政处罚权;
4.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方面的3项行政处罚权;
5.消防救援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二)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方面的31项行政处罚权;
3.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方面的3项行政处罚权;
4.消防救援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其中桐柏县城关镇、内乡县城关镇和湍东镇、南召县城关镇行使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中交通运输方面的9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时间安排
2023年7月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的乡镇(街道)要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后,原行政处罚权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行政处罚权实施机关7月1日前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对标省委编办、省司法厅《河南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实用手册》关于执法硬件、队伍建设的操作规范,加强人财物配备,确保乡镇(街道)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等各项保障措施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及原行政执法权实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各乡镇(街道)顺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培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乡镇(街道)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法受理。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对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乡镇(街道)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减少的行政处罚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减少的意见,由市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政府申请报批。
3.南阳市在乡镇(街道)集中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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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3080815090723 | 文 号 | 宛政〔202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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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8-08 15:09:07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