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源潭镇人民政府
2.执法人员名单:
姓 名 | 证件编号 |
王道宽 | 16160797216 |
王玉森 | 16160797226 |
孔 起 | 16160797223 |
陈 勇 | 16160797208 |
李 特 | 16160797225 |
牛罡毅 | 16160797209 |
徐 猛 | 16160797217 |
杨连勇 | 16160797211 |
刘 栋 | 16160797218 |
党坤玲 | 16160797220 |
杨保振 | 16160797221 |
张 伟 | 16160797219 |
二、执法权限
法定事项、委托事项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二)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三)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源潭镇人民政府
投诉举报电话:0377—68430868
邮 编:473400
六、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行政裁量权标准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进行行政处罚。
主题词:关于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投诉举报、救济渠道、行政裁量权标准的公示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3060500000024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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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00:00: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