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股室:
现将《唐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推行“除涉及安全底线相关监管执法事项外,实行非举报(投诉)不主动检查”的行政执法方式,营造“办事省心、投资放心、经营安心”的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除“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一律实行事前审批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根据检查目的和内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包含以下类型:
(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执行。
(二)日常检查。按照《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执行,未列入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的,不得随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三)触发式检查。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依法开展现场行政执法检查。
(四)其他事项。包括上门服务、业务指导、信用修复等入企行为。
第四条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一次检查,加强系统内上下衔接,强化检查结果共享利用,对重复或不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清理整合,上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五条 实行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类企业“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 探索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监管对象正面清单,按照“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原则,对纳入相关业务领域正面清单的企业不主动上门检查。如纳入企业信用风险A类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登记事项和公示事项的检查。
第七条 推进线上监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
第八条 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部门应事前履行审批程序,填写《唐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审批表》,统一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实施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审。
第九条 对涉及安全的领域,因突发事件、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可后补审批,由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部门向分管领导口头申请,并在检查、调查完成后即补填《唐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审批表》。
第十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除上级部署以及其他需要依法开展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前的检查、核查等,按本制度执行。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涉企行政检查中,严禁擅自采取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责任追究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检查以及检查中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局法制机构应对涉企行政执法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唐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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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3042114385843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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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4-21 14:38:58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