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明确制定主体。各行政机关、各乡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二)严格制定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并按照规范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规范适用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有关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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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3042009480464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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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4-20 09:48:04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