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力度,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合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是指本局对全县的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和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执法检查监督,由局政策法规股组织实施。稽核大队等各科室结合职能职责负责承担执法检查具体事务。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通过下列方式对两定机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督查:
(一)对案卷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半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案卷评查;
(三)涉及行政罚款的进行全面回访检查;
(四)根据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的举报、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五)不定期对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和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执法活动进行督导督查。
第五条 在督导或检查中,发现医疗保障执法行为有错误,应责令行政执法部门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 案卷评查以及各种检查督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河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5日
主题词:唐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计划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3010500000064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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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1-05 00:00: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