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商务局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 |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
部门名称:(盖章)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 | 责任 | 拟调整 | 备注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延续申请(初审)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2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初审)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3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地址变更(初审)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4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初审)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5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变更(初审)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6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初审)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7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初审)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8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证(初审)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9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初审)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10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初审)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11 |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行为的处理 |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 其他职权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12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点)年度规划、经营企业扩建规划的确认 |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 其他职权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13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初审 |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 其他职权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14 | 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初审 |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 其他职权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15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检 |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 其他职权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16 |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予以补报或更正的行为的处罚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外经外贸股 | 承接 | |
17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 行政检查 | 外经外贸股 | 承接 | |
18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 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规定 | 其他职权 | 外经外贸股 | 承接 | |
19 |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2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格式见附件2)。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其他职权 | 市场运行股 | 承接 |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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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3010309044811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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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1-03 09:04:48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