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年度食品安全抽检涉及唐河县业印白坡鱼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12月2日,我局委托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对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小盘、小碗及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表明该小盘、小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油炸花生米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16-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2月24日,向唐河县业印白坡鱼店送达了编号为NO:F小碗的检验报告;NO:F小盘的检验报告;NO:F油炸花生米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检验结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由朱桂勤签收。
经查,当事人2021年12月1日从从唐河县东农贸市场流动地摊购进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得出,导致其不合格原因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三、行政处罚情况。该案于2022年1月7日立案, 2022年4月14日调查终结。2022年4月25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市监罚告【2022】食47号《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未向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考虑到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不合格农产品数量较小,违法所得较小。鉴于此,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罚款9000元。
四、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好食品进货查验关,对货源索票索证,杜绝来源不明的食品购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主题词: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2051210335520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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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5-12 10:33:55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