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股室,县内有关融资担保公司:
现将《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测试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测试版)
唐河县金融工作局
2023年4月17日
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
(测试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1〕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县(区)金融工作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管理要素、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级,依据评级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属类。旨在通过监管评级实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且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
第四条 评级原则
(一)客观全面原则。监管评级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全面收集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业务审核等多维度信息,并对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优化服务原则。充分利用河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收集、分析、评价、预警功能,加强系统数据在评级中的分析应用,落实“放管服”要求。
(三)正向激励原则。监管评级侧重于对融资担保公司服务成效评价。着重评价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作用发挥,弱化盈利指标。鼓励地方政府将监管评级结果与支持政策直接挂钩,形成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正向激励。
(四)适度公开原则。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结果运用需要每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适度公开。
第二章 评级分类
第五条 金融工作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的指标进行评分,确定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评为A、B、C、D四类。评级总分为100分,每项指标分值减扣最低可至0分。得分90分(含)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评为A类,得分80分(含)至90分评为B类,得分60分(含)至80分评为C类,得分60分以下评为D类。
(一)A类,表明机构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绩效管理与业务发展匹配,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业务管理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服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不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及合规风险。
(二) B类,表明机构的经营平稳,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有一定风险管理能力,业务管理较为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发挥了一定的服务作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及合规风险较小。
(三)C类,表明机构经营存在不稳定性,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风险管控能力一般,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代偿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
(四)D类,表明机构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失去代偿能力,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对机构的稳健性构成严重威胁。
第三章 评级要素
第六条 监管评级指标由四类主干指标、25项二级指标组成。主干指标包括:公司治理与信用情况 (15分)、公司经营与合规情况(30分)、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5分)、公司风险防范与内控制度情况(30分)。指标详见附件评分细则。
第七条 “附加得分”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符合附加得分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省级监管部门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但加分总计不超过5分。
(一)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企业、业务创新等受到县级及以上部门文件表彰或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每项事件加1分;
(二)年度内增加注册资本加2分;
(三)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平均不高于2%的,较上年度平均每降低0.1%,加0.5分;
(四)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代偿回收率超过8%的,加2分,每再增加1%,加0.5分;
(五)民营及外资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三农”、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战略新兴贷款担保余额(或户数)占总贷款担保余额(或户数)比例达80%的,加2分;
(六)融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加1分。
第八条 “一票否决”情况
监管评级实行“一票否决”,在一个评级年度内,经属地金融工作部门查实,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的评级结果直接评定为D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等;
(二)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严重偏离主业、风险集中度过高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对违规事项拒不整改;
(三)拒不接受监管监督或不参加监管评级的;
(四)提供虚假业务信息和变更审批备案材料;
(五)对检查发现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
(六)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参照评级”情况
按照《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郑银发〔2015〕187号)的有关要求,信用评级为A以上等级的,或者经其他有评级资质评级结果为AA及以上的,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可直接评定为A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指导服务、正向激励、监管约束和业务推动的依据:
(一)A类机构,可免于考评年度行业年审,可免于本年度现场检查;属地金融工作部门优先推荐享受注册资本金补充、业务奖补、代偿补偿等政策支持;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将优先推介A类机构名单给银行,加大银担合作推动力度;加大A类机构的社会宣传推广;再担保机构应给予再担保费率优惠;在探索创新业务、增加培训人次等方面,属地金融工作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二)B类机构,属地金融工作部门应列明机构在运营管理、业务发展、风险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时加强政策辅导。结合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的进行政策支持推介,加强行业指导,扶持鼓励机构进一步发挥服务作用。
(三)C类机构,属地金融工作部门予以监管关注,提高现场检查或日常巡查频率;每季度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约谈,动态关注机构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四)D类机构,各地市金融工作部门应重点监管,向本级政府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分类处置,防范化解风险。情节严重的按程序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采取机构自评、市县金融工作部门联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确定的办法实施。评级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公司自评。融资担保公司依据本指引评分要求,仅就定量数据指标外部分开展自评工作,确保报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所属县级金融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金融工作部门联评。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每年会同县级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对辖区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级考核,市级可以组织县(市、区)对所辖融资担保公司直接进行评级,也可以组织县(市、区)开展交叉评级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参与监管评级考核。市、县根据现场检查、信息系统数据报送、业务审核等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自评情况进行核查,综合填写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得分表。联评结束后,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形成监管评级工作报告,连同相关材料于5月底前一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7月底前完成结果认定。
第十四条 监管评级相关材料
(一)融资担保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得分表(仅填写自评得分部分),及相关支持材料;
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3.符合第九条“参照评级”情形的,提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可不提交监管评级得分表。
(二)省辖市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得分表或符合“参照接纳”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支持材料;
2.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关于辖区融资担保机构联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确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监管检查情况和第三方机构审计情况对各地上报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核评定,并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抽查。
第十六条 评级结果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向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反馈。融资担保公司如有异议,可在评级结果下发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向属地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评级过程中各类信息的保密管理,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管评级数据依据。金融工作部门应从河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获取经营数据,必要时可现场比对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账簿和有关会计凭证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有关财务资料须经过中介机构审核认定;合规性指标涉及的公司情况须经金融工作部门认定;涉及信用信息的须从有关政府性网站查证;涉及违法行为应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九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各地金融工作部门要根据评级结果制作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台账。对列入D级的融资担保公司,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风险处置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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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3042114023237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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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4-21 14:02:32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