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曝光(第二批)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今年唐河县继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处罚案例曝光力度, 强化警示教育效果,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通报2020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2020年6月5日对唐河县唐东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
2020年6月8日 ,唐河县应急局依法对唐河县唐东加油站处以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12日对唐河县鑫源燃料有限公司城区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
2020年8月17日 ,唐河县应急局依法对唐河县鑫源燃料有限公司城区加油站处以罚款8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3日对唐河县昝岗恒通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未在加油作业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
2020年10月19日 ,唐河县应急局依法对唐河县昝岗恒通加油站处以罚款6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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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0120117525777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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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17:52:57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