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南阳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扫码登记,扰乱正常防疫秩序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进行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疫情期间不按规定佩戴口罩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工作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隐瞒行程或者拒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
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或者拒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扰乱封控管理秩序
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或者试图外出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拒不配合防疫卡点查验管理措施,驾车闯关或以辱骂、推搡等方式阻碍防疫工作的,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规定组织聚集性活动
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规擅自经营
餐馆、影院、KTV、网吧以及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等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违规出售药品,医院(诊所)违规接诊发热病患,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疫情期间故意捏造并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属于涉嫌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散布新冠确诊病人个人信息,属于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九、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公安局
南阳市司法局
2022年4月4日
主题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2040421440385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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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4-04 21:44:03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