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3月24日,河南省高院、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履行法律义务 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对省内单位和公民个人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有关事宜做出规定。
1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参与、支持、配合疫情防控法律义务,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得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不得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
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安排,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情况。
3
公民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部门规定及要求做好自我防护。个人出现与新冠肺炎疫情相符的特定症状时,应当实时向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安排检测,并第一时间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疫情扩散传播,有关个人应当配合,按照要求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4
公民应当自觉接受、严格落实有关卫生检疫、人员疏散或隔离、限制或停止聚集活动、场所封闭、传染病疫区封锁等紧急措施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5
任何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发现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严禁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6
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协助疫情防控工作,协助保障新冠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生活需要,除疫情防控紧急且必要外,不得损害其合法权利。
7
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均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疫情防控必需的情况和信息,亦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
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不得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挠有关部门、单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
9
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10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相关疫情防控法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2022年3月24日
河南省疾控中心再次提醒您
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不要存侥幸心理,记住危险源于大意
坚持科学配戴口罩
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
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每个人都要成为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省内人员
如非必要,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减少非必要的跨省市出行
省外来(返)豫人员
请务必做到“双报备、双核酸”
即提前3天
向目的的社区(村)、单位、酒店报备
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入豫后
请立即再次向社区(村)、单位、酒店报告
并在24小时内务必尽快再做一次核酸!
一周内不聚餐,不聚会,少外出
根据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通知
省外入豫即赋黄码
请严格落实“三天两次核酸检测”
之后会自动转为绿码
主题词:河南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疫情期间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责!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2032809111268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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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09:11:12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