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案例一.
严查过期食品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产品质量需达标 违规经营受严惩
案例三.
购车一年车自燃 监管部门帮维权
案例四.
网购商品出故障 商家担责需赔偿
【案件评析】随着互联网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已经深入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网购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会发生一些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网购时如遇到质量问题,可以保存好相关证据,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五.
装修店预定板材 以次充好欺骗顾客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市民李女士到南阳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说家里正在装修房子,在2021年10月到一家经营建材的店预定了一批板材及配套材料,选中了样板,自己也留存了样板,共计6550元,当场把钱付了,没过几天,货到了店家连夜安排师傅将板材装上,第二天去现场看已经安装完毕,颜色、厚度、质量与当初样板差距十分大。随后找到店家,店家也承认板材有差别,但是只愿意赔偿不超过一万元,但李女士损失的不仅仅是板材费,拆除板材墙体里面的材料、地板、天花板吊顶等等损失的不止一万元,请求消协进行调解,赔偿损失费两万元。
【处理依据和结果】南阳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消协进行核实情况。经过了解,李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所购板材样品与实际安装的板材确实存在与约定不符的情况。经过市消协对商家进行讲解,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过耐心的讲解,商家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协商,最终商家答应赔偿消费者一万三千元,李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本案中,消费者向商家预定的板材,在消费者全款支付的情况下,商家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而消费者收到货却与约定的不相符,经营者涉嫌违反《消法》第二十三条和五十五条,构成合同违约及消费欺诈。再次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销售合同或清单上注明数量、价格、颜色、规格尺寸等信息,保留样品的照片等资料。必要时可将产品送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有理有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直播发布虚假广告 商贸公司受到处罚
案例七.
校外培训退费难 价格监督保权益
【案件评析】校外培训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校外培训退费问题也是广大家长群体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因此也提醒广大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时,就合同的变更、退费等问题应提前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可有理有据维权。
案例八.
加油站加错油 造成损失需担责
案例九.
群众热心举报 执法迅速严谨
案例十.
减轻商户经济负担 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2021年1月,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所属区域商户电费收取中,改变政府作价办法,不执行国家电价,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共向区域内11家商户多收电费两万余元。
【处理依据和结果】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工单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315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河南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电度电价为0.6125元/千瓦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相关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河南省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电力用户应按到户价水平0.6125元/千瓦时的95%收取。该公司在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这个时段内未执行上述政策,一直按0.62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合计多收取电费25720.24元,违法所得为25720.24元。该公司转供电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的价格;”的情形,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转供电收取电费电价高于政府定价0.0075元/千瓦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责令该公司退还了商户多收的电价款25720.24元。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版)《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以下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所得25720.24元1倍的罚款25720.24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第四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该案的处理,有效减轻商户经济负担,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受到了商户的好评。
主题词:南阳公布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2031522502963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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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22:50:29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