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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要闻

南阳公布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 编审:王令卿 时间:2022-03-15 22:50:29 来源:南阳新闻广播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021年,南阳市12315指挥中心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咨询111403件,同比上升30.2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96.44万元。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我市12315指挥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2021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筛选,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的内容涉及食品安全、网络购物、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商品质量、虚假宣传以及计量等众多消费者投诉举报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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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严查过期食品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南召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生活超市货架上销售的:某品牌核桃饮料9罐、某品牌野生猕猴桃果汁饮料15瓶、某品牌火鸡面(非油炸)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予以扣押。
【处理依据和结果】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经南召县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超市未将过期食品提前下架,疏于商品质量日常管控,未尽到食品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以至生命安全造成极大隐患,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主动作为,有案必查,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办案力度;下一步还要严格执行“处罚到人”,对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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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产品质量需达标  违规经营受严惩

基本案情】2021年9月,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某质量检测机构对镇平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验。后收到山东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依据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标准检验,所检项目组分中C3烃类组分、C4及C4以上烃类组分不合格。
处理依据和结果】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并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48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相应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485元;2、罚款162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液化石油气是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它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只有主动出击,严格监管,把好产品质量关,才能够更好的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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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购车一年车自燃  监管部门帮维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消费者苏女士拨打12315热线投诉,称于2021年1月份在宛城区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四轮车一辆,使用不到一年在正常行驶中自燃了,车体完全烧毁,车主及时撤离才避免了人身伤害。打电话给商家,商家不予解决,让找生产厂家。苏女士认为车自燃是严重质量问题,投诉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
处理依据和结果】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茶庵市场监管所接到转办投诉工单后,迅速展开调查,同时与苏女士联系询问了解自燃情况及诉求。经查确认车是在正常行驶中自燃的,不存在使用或充电不当等人为原因,可以确定是质量问题造成的自燃。在调解中,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指出该商家应对电动四轮车自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指出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退还货款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能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多次调解,该商家同意和解,2021年10月该车行主动给消费者调换了一辆相同价位的新电动四轮车,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0元,消费者对调解非常满意。
案件评析】该投诉案件虽然顺利办结,但也反映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普遍存在的服务意识淡薄、推委扯皮、消极应对现象。殊不知靠隐瞒欺骗如何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面会加大消费维权力度,有诉必接,有案必查;另一方面也会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文明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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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网购商品出故障  商家担责需赔偿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外地消费者曹先生拨打12315投诉电话,来电反映2021年10月通过淘宝平台在新野县某家电有限公司购买一款某品牌洗衣机,价格670元,于11月使用时发生爆炸,四分五裂,燃烧起来,把卫生间顶棚烧掉,卫生间全部变黑,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
处理依据和结果】新野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中心接到转办工单后,高度重视,执法人员马上联系经销商新野县某家电有限公司,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告知,要求被投诉人和消费者进行联系,核查洗衣机爆炸的事实及原因。被投诉人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生产企业某洗衣机公司,该公司派人到消费者家中查看,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后经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重新给消费者发一台同型号的洗衣机,并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元。

案件评析】随着互联网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已经深入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网购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会发生一些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网购时如遇到质量问题,可以保存好相关证据,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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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装修店预定板材  以次充好欺骗顾客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市民李女士到南阳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说家里正在装修房子,在2021年10月到一家经营建材的店预定了一批板材及配套材料,选中了样板,自己也留存了样板,共计6550元,当场把钱付了,没过几天,货到了店家连夜安排师傅将板材装上,第二天去现场看已经安装完毕,颜色、厚度、质量与当初样板差距十分大。随后找到店家,店家也承认板材有差别,但是只愿意赔偿不超过一万元,但李女士损失的不仅仅是板材费,拆除板材墙体里面的材料、地板、天花板吊顶等等损失的不止一万元,请求消协进行调解,赔偿损失费两万元。

处理依据和结果】南阳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消协进行核实情况。经过了解,李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所购板材样品与实际安装的板材确实存在与约定不符的情况。经过市消协对商家进行讲解,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过耐心的讲解,商家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协商,最终商家答应赔偿消费者一万三千元,李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本案中,消费者向商家预定的板材,在消费者全款支付的情况下,商家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而消费者收到货却与约定的不相符,经营者涉嫌违反《消法》第二十三条和五十五条,构成合同违约及消费欺诈。再次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销售合同或清单上注明数量、价格、颜色、规格尺寸等信息,保留样品的照片等资料。必要时可将产品送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有理有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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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直播发布虚假广告  商贸公司受到处罚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商贸公司在京东网络平台直播间直播过程中冒充上市公司,让消费者放心购买其公司的商品,有欺骗、诱导消费行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和结果】卧龙分局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查,2020年8月该商贸公司在在京东平台的直播过程中宣称自己是上市公司,且当日的广告费用为1251.78元,当事人在网络直播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卧龙分局对该商贸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3倍罚款3755.34元。
案件评析】本案件充分体现了网络“直播带货”等新型网络交易平台不是“法外之地”,该经营者在互联网上打着上市公司的旗号,无中生有,混淆视听,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传播覆盖面大,性质恶劣。诚信经营是商家立足之本,为了赚钱,欺骗广大消费者,必定会被发现、被处罚,损害自己的商业信誉,最终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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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校外培训退费难  价格监督保权益

基本案情】2021年3月,方城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赵先生投诉,称其于2020年7月在方城县某艺术培训中心交纳14800元学费,让家中学生在该培训中心学习播音专业,2020年10月份因该学生转学至南阳市某高中,赵先生希望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因该培训中心负责人强调不能退费,赵先生与该培训中心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无奈投诉。
处理依据和结果】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艺术培训中心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证,该培训中心收取赵先生学费14800元,共含65天集训费用。经查,关于退费问题双方并未有相关合同约定,执法人员向该培训中心负责人详细讲解了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价格政策,最终该培训中心负责人表示执行校外培训机构价格政策,同时退还了赵先生剩余课时费用10696元,赵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评析】校外培训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校外培训退费问题也是广大家长群体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因此也提醒广大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时,就合同的变更、退费等问题应提前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可有理有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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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加油站加错油  造成损失需担责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的投诉: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加油站加油,需加柴油,但加油站员工加错油,加成了汽油,造成车辆燃油嘴烧坏不能启动。李先生要求商家维修,商家和员工推脱责任不管。李先生认为是由于加油站的过失造成自己车辆受损,应当负责维修,遂拨打12315电话寻求帮助。
处理依据和结果】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此投诉展开调查,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向该加油站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工作人员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该加油站认识到错误。经双方协商,该加油站承担投诉人维修车辆费用4000元并赔偿加油款150元。
案件评析】近年来,加油站在加油过程中导致消费者车辆损伤的侵权投诉频出,加错油、油品质量、计量问题均是投诉重点。相比较而言,加错油的侵权事实相对简单,但油品质量问题的侵权事实因取证困难,维权较难。这就要求一方面消费者在加油消费中,应尽量选择信用好的加油站;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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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群众热心举报   执法迅速严谨

基本案情】2021年1月,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河南省某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在某村的加油站,正在使用的加油机已经超过检定周期,要求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和结果】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会同邓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查,该加油站正在使用的两台燃油加油机合格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是2019年11月22日,已超期使用。检定人员在对该站加油机现场检定中发现,该加油站人员无法提供零售账目。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和“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燃油加油机是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它作为衡量燃油的计量器具,其量值的准确性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确保燃油市场贸易的公正、公平,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的用油环境,是市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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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减轻商户经济负担  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2021年1月,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所属区域商户电费收取中,改变政府作价办法,不执行国家电价,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共向区域内11家商户多收电费两万余元。

【处理依据和结果】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工单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315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河南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电度电价为0.6125元/千瓦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相关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河南省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电力用户应按到户价水平0.6125元/千瓦时的95%收取。该公司在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这个时段内未执行上述政策,一直按0.62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合计多收取电费25720.24元,违法所得为25720.24元。该公司转供电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的价格;”的情形,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转供电收取电费电价高于政府定价0.0075元/千瓦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责令该公司退还了商户多收的电价款25720.24元。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版)《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以下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所得25720.24元1倍的罚款25720.24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第四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该案的处理,有效减轻商户经济负担,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受到了商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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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031522502963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3-15 22: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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