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文件公告(第9号)
为防止疫情因流浪乞讨人员发生扩散,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市民安全,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唐河境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管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一经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部门联合辖区民政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隔离观察。
二、各乡镇(街道)对接警或巡查中发现的有发热症状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第一时间送入县级定点发热门诊设置医院进行隔离观察;对发现疑似精神病状态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应第一时间送至县精神病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观察;对于无发热症状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乡民政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隔离救助。
三、各级医疗机构、定点发热门诊设置医院及精神病医院应发挥专业机构作用,积极配合做好发热症状流浪乞讨人员的隔离救治工作,不得拒绝。
四、对送入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县乡民政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办事处)隔离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跟进判定,属救助对象的,要办理相关入站手续;隔离期结束后,排除疫情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规定安置救助。
五、疫情未解除前,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对外地护送返乡的人员不再接收;对辖区内新接收的流浪乞讨人员一律妥善隔离安置,不再护送返乡;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六、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源头预防,坚决杜绝本辖区内出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现象;对辖区内出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报告。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履行部门救助责任、街面巡查职责,加大巡查频次,扩大巡查范围,对疑似流浪乞讨人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确保及时管控。
2020年2月5日
主题词:【第9号公告】唐河县加强境内流浪乞讨人员管控工作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0020613461421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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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13:47:11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