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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唐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唐河县商务局 编审: 时间:2023-03-01 00:00: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结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承办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承办主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承办主体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立资产管理岗,负责项目承办主体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的日常实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办主体财务部负责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办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负保管使用责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配置资产是指项目承办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项目承办主体要求资产配置时,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条 对主管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要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主体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由政府采购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审核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主体调剂、租赁、购置资产具体办法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项目承办主体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不得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办主体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建立资产帐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主体应当每年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核查,包括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主体不得擅自利用单位资产从事租赁、对外有偿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项目承办主体对其占有、使用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主体拟处置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整合、处置和盘活资产,对前期投入形成资产闲置不用的,及时清理收回,调整用于其他急需之处,健全管护运营长效机制,推动资产持续发挥作用;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主体处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需按以下权限执行,不得自行处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更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一)单笔在1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二)单项资产原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和构筑物)或批量原值2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超过其权限的资产处置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处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办主体要积极接受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固定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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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030100000027 文       号
发布机构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3-01 00:00:0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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