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202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加快城市更新步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唐政办〔2018〕11号)的基础上,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时,面积超出268平方米的,超出面积不再按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仍按产权调换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在本村无户口但有房产,经三级(乡、村、组)认定有效的,享受被征收区域相关补偿安置政策。
(二)房屋面积认定
符合一户一宅且单户房屋面积不超过268平方米的,可认定为有效面积。
(三)商业用房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层按1:1的比例提供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三、补助与奖励
(一)停产停业补助费
按实际征收经营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
按常住人口3人以下(含3人)每户每月800元,4人以上(含4人)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奖励
1.自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日起,第一个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奖励被征收户5万元;第二个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奖励被征收户3万元;第三个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奖励被征收户1万元;超过45日的不予奖励。
2.征收单位入户调查测量结束后,自公告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规定时间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按征收单位测量的房屋有效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元。
(以上两项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其中一项)
2022年5月20日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解释说明
主题词: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 点击收起详细信息
索 引 号 | 2022052108560080 | 文 号 | 唐政办〔2022〕21号 |
---|---|---|---|
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5-21 08:56:0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 THZF-411328202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