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城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6月,原告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李某对外出售城郊乡自建房屋,经实地查看房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转账5万元。房屋竣工后,刘某发现该自建房并未取得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表示拒绝购买并要求李某返还5万元购房款。被告李某称,该5万元属于定金,不予退还。原告刘某称,该5万元属于预付房款,应予以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韩群长在开庭后,觉得案件事实清晰,双方矛盾不深,决定采取调解方式来化解双方矛盾。韩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积极主动地搭起矛盾双方沟通的桥梁,在原告律师在场情况下,向双方释明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并分别指出双方面临的法律风险。最后,在韩法官耐心细致调解下,仅用20分钟,双方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当庭退还了部分款项,并约定在30日内退还剩余款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本案中原被告并非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此提醒大家,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买卖作出了有别于国有土地的规定,在购买农村房屋前,要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慎重考虑,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还可能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在购买城市商品房时,要先查验拟购买的房屋是否符合销售条件,同时应当着重审查所购买的楼盘是否已取得“五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不轻信广告宣传和口头承诺,不要轻易相信开发企业、个体户以及中介机构以优惠、折扣等宣传口号为名的任何费用,未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都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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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2051809074035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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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唐河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5-18 09:07:40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编号 |